北部湾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则

来源:办公室 编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量:

为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与良好的阅览环境,保障全体读者的正当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持证读者及其他进馆人员。

 

第一章 借阅证件

第一条 借阅证件的种类及权限

1.校园卡:经授权的北部湾大学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文献数据库资源。

2.借阅证:作为校园卡的有效补充,针对不符合校园卡申办条件的校内外其他人员办理,可根据读者身份开通图书馆借阅权限。借阅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校园卡办理和咨询机构为校园卡中心,借阅证的办理和咨询机构为图书馆借阅服务处。

第二条 借阅证件的办理

1.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学校人事处开具的的身份证明到图书馆借阅服务处申请办理借阅证。

2.二级学院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各种研修班学员和外聘人员,如果需要办理借阅证的,须有主管单位向图书馆出具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人员集中到图书馆借阅服务处统一办理。

3.校外读者均可申请办理借书证。

第三条 借阅证件的使用

1.有效的借阅证件是读者进入图书馆学习、科研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2.借阅证件限每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读者之间互相借用,一经发现,即停止双方借阅权限各7天;如借给无证人员,则停止借阅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对盗用、冒用他人借阅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证者,一经发现给予没收、注销。

第四条 借阅证件的挂失及补办

1.校园卡丢失,按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办。

2.借阅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借还服务处办理挂失及补办。

3.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由借阅证件所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借阅证件或借阅权限注销

1. 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清单。

2.借阅证所有者逝世后,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手续。

 

第二章 书刊借阅权限及逾期

第六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进入图书馆各服务点借阅书刊;无借阅证人员临时来馆查阅资料,凭身份证登记后入馆,书刊资料仅供当室阅览。

第七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选取书刊时,应保持书架整齐有序,避免打乱书刊排序。在室内阅览书刊时勿多取书刊;书刊阅览完后应放回指定位置,以便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第八条 图书馆各服务点对不同类型读者的书刊借阅册数和时限均有相应规定。具体参见最新通告、图书馆网站或各服务点公示。

第九条 逾期处理

   1.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书刊,逾期不还者,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具体标准为:按每一本书刊的逾期天数,累计计算总逾期天数,总逾期天数为4天内,免罚;超过4天,最后按照总逾期天数的50%予以暂停其借书权限;如在停借期内归还其他逾期书刊,将在未处罚期限减少相应停借天数。

   2. 逾期天数的计算:逾期天数从应还日期的第2天开始计算;还书日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含星期六、星期天)内的,假期结束后1天内还书不作逾期处理;在寒、暑假内的,按照寒、暑假借还书通知要求还书不作逾期处理。

3.读者因生病或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时归还书刊,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学生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教师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名;病假还需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生证明或病历],在返校1周内办理还书手续(最高可延期一个月)。

4.读者到国内、国外或境外讲学、留学、短期进修需要借用本馆书刊的,须在外出前到图书馆办理长期借用手续,经馆领导批准,方可持书外出;否则按逾期处理。

 

第三章 书刊资料损坏、遗失、失窃处理

第十条 书刊损坏(指在图书资料上批注、涂改、卷折、影描、污损等)

1.污损程度较轻,且不影响阅读,给予停借一周的处罚。

2. 图书损坏程度严重,已经影响阅读的,则按遗失书刊的有关规定处理或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污损图书归读者所有。

3.丢失或损坏书刊条形码,须支付1元/条加工费。

第十一条 书刊遗失

1.赔偿相同版本正版书刊(所赔图书不得出现损坏等状况),如版本不同由流通阅览部审定是否可以替代。

2.1995年以后出版的丢失无法补购的书刊,双倍赔偿。

3.1995 年以前(含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照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

4.赔偿书刊后,在 3 个月内如找到原书,经审查无损坏情况后,可持赔书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 盗窃书刊

1.凡未办理外借手续擅自把书刊资料带离图书馆的,或出现撕剪书刊资料等行为,以偷窃书刊论处。

2.凡偷窃书刊资料者均需做出书面检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送图书馆,给予停借3个月的处罚,并对情节及态度特别恶劣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阅览环境及设施

第十三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应本着安全、有序、文明的精神接受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并爱护图书馆的各项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关于图书馆座位的使用。凡利用物品隔夜占位或离开座位45分钟以上者,均视为违规占位。工作人员有权对占位物品予以清理,7天内不来领取则视为放弃物品,图书馆将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书库、阅览室、自习室等封闭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接听、拨打手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保持在静音状态。违者经劝阻不改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至15天。

第十六条 保持馆内卫生洁净。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得乱丢垃圾;不得乱倒饮用水;不得将食物和饮料带入书库区域。经劝阻不改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至15天。

第十七条 禁止在图书馆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违者在馆内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暂停入馆权限60天。

第十八条 注意用电安全。馆内提供读者使用的插座仅用于笔记本电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使用自带排插;不得将馆内电器设备所用插座用于其他用途。违者经劝阻不改者将暂停入馆权限7至15天。

第十九条 读者在使用图书馆的空间和设施过程中发生冲突或纠纷时,应第一时间与工作人员联系解决。对有言行不当者,图书馆将暂停图书馆使用权限7天及以上,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做出检讨,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送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章 计算机与网络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图书馆电脑设备或网络浏览、发布、传播不健康信息。违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恶意攻击、破坏计算机系统,违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服务点另有更详细之规定的,以所在服务点公示为准。如果所在服务点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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